一.緣由:
於本公司購買「甲類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」(亦稱:先驅化學品、毒品先驅物質、毒品先驅原料,以下簡稱「先驅物質」),除依經濟部〈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〉辦理外,亦加強以下流程,以避免「冒用人頭」及「虛偽法人」購買。
二.流程:
業主提出先驅物質的詢價
1.業主身分乃社會普遍常識可判別之合理購買者:
(1)對業主聲明交易需依政府管制辦法辦理。
(2)進行報價及後續交易程序。
2.業主身分為自然人,或是無法判別使用情況之法人:
(1)對業主聲明交易除依政府管制辦法辦理,尚須依本公司自主加強管理辦法辦理。
(2)本公司聯繫政府管制條列的執行單位「工研院」之相關課室,進行照會,如業主無相關之違規紀錄則評估是否進行報價。
(3)評估可報價後,對業主進行報價,業主若同意價格,提出訂貨。
(4)此時本公司除依政府管制條例進行外,另填寫切結書表格,切結書表格中將留存業主之指紋,以強化身分識別。
(5)收取切結書及貨款後,備貨。
三.切結書表格:
不公開
四.罰則:
未依照本自主管理辦法而進行販售的業務同仁,將影響到考績,牽涉三節及調薪幅度。
五.留存業主生物特徵之合理性:
商業上並無人有此強制權力,但於收購中古手機、廢貴重五金回收、廢電纜電線回收等場合時,偶可遇到業者要求業主按捺指紋及填寫切結書的情況,本公司僅乃依循此精神辦理之。
附註:
本自主條例僅適用於甲類先驅物質,遇乙類則不執行。
<以下空白>